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522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阳光社区工商城西区13幢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MA28PA0D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294202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或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同时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但无大额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29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9000元,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债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负担款项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并决定对***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5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