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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合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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