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