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34646号
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黄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