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3523号
原告:浙江宏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汇兴路18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102436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浙江宏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宏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宏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