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403号之一
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迪芳。
委托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康。
被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70元,共计人民币2931元,由原告浙江宏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