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2086号
原告:于祖跃,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高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025799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于祖跃与被告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祖跃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祖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祖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于祖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