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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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211执654号
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11民初3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211执65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211执654号
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11民初3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211执65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