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2693号
原告: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88253。
法定代表人:邬如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斌辉,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毅,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98元,由原告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