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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4817号
原告:***铺勤得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276号(君阅国际公寓)2幢2单元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B70KJ1Q。
经营者:郑甜。
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10幢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36753573。
法定代表人:张元法。
原告***铺勤得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铺勤得广告设计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铺勤得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勇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陆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