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与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21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组。 经营者:***,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10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撤回对杭州鸿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元,由杭州市西湖区世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