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17-1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39795864。
法定代表人:王久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发,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新寨村(深桥派出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YGBEH73。
法定代表人:李惠山,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子平,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上诉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诏***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4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3.6元,减半收取5271.8元,由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洁平
书 记 员 郑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