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友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229号
申请人:盐城友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港城路358号华芳国际花园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17-1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久根,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盐城友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0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