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3979586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17-1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久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8293891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0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家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4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