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执17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39795864。
法定代表人:王久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76329.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25939.4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17632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9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民政、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委托泰顺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
1、查询到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未能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有应收款,本院予以扣留提取,现未扣提到位;
除上述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李 霞
审 判 员唐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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