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8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华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8号楼1单元十层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0M0F10。
法定代表人:蒋林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卫晴,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17-1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39795864。
法定代表人:王久根。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关大道白云·国际第2幢B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MA5P12G87T。
法定代表人:汪杰。
广西华铁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81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548655.42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华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华铁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凭祥壹号城市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548655.4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