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民初37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西龙,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浙江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93850963G。
法定代表人:陈鑫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西龙、浙江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乃如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晓晓
书记员卢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