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温商终字第2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琪。
上诉人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缓交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送达了通知书,对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予准许,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69821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审判员 叶 恒
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杨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