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执异9号

异议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府前路**,组织机构代码:7539997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萍,女。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站前路**组织机构代码:14503683X。

法定代表人:吴健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南大道******机构代码:677201891。

法定代表人:王耀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屏街道办事处)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屏街道办事处称:1、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虽系冶金公司名下,但根据2006年9月洞头县国土资源局《洞头县东屏镇岙仔村旧村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和岙仔安置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洞土字(xxxx)xxx号]约定,冶金公司应将上述不动产移交给政府以用于安置岙仔村民。上述28套不动产虽名义上在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不是被执行人冶金公司所有,上述28套不动产系政府保障性安置房,定向安置岙仔村安置民。2、现大部分安置户已办好产权,剩余28套安置房由于摸文、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目前安置房中的5套,原安置户陈恭、王祖合、颜厥权、林本川、郭守卫已经与冶金公司进行结算,因未摸文确定房源故未过户办证。且开发地块还有8户未拆迁安置,安置地块靠环岛路还有33户未拆迁安置。

综上,异议人东屏街道办事处请求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的执行。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洞头县东屏镇岙仔村旧村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洞土字(xxxx)xxx号]。证明冶金公司同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安置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建成后移交政府。

3、公函、岙仔旧村改造安置户结算表(未结算人员)。证明5名安置户已与冶金公司进行结算但未摸文确定房源。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称:1、异议人东屏街道办事处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权利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2、保全查封的28套涉案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3、涉案执行财产系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的执行财产,查封至今已有18个月,在查封期间异议人从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华坤公司与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浙0305执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

另经审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上述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冶金公司。

上述事实有(2016)浙0305民初979-3号民事裁定书、(2020)浙0305执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温州市洞头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东屏街道办事处以洞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冶金公司签订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由主张排除执行,但所举证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涉案的28套不动产属于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安置用房等政府保证性住房。综上,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请求中止对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的执行,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蔡志海

审 判 员 吕虹虹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