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9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阙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90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