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9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康桥路6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阙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90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