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华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4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绩民一初字第00217号
原告:***,汉族,住绩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津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