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7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6301803U
法定代表人:王正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斌,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执行的(2018)浙0282执731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686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7755元、申请执行费92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00000元,剩余金额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82执731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红伟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陈再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徐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