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204执1341号
申请人青山区隆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负责人史娜娜。
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青山区隆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申请执行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青山区隆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申请执行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44319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