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65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吉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489弄5幢1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5***4097。
法定代表人曾碎英。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江农场场部边,组织机构代码:60***1639-8。
法定代表人江贤娒。
申请执行人浙江吉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89***1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号地块(证号:1-2011-102-0126)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经现场调查,该地块已建设完毕,但尚未投入使用;3、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浙C×××××佳美牌机动车、浙C×××××夏利牌机动车、浙C×××××奥德赛牌机动车;4、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无投资信息;5、被执行人温州XX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8)浙0381破103号。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已移交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将移交破产管理人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6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