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综合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04729997。
法定代表人:孙丽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021638。
法定代表人:项谢银,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丽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沈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