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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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290号
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综合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04729997。
法定代表人:孙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庆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021638。
法定代表人:项前量。
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晨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