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36号
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ACHIMRUDOLFBLATT。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2元,减半收取11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