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42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3号荣怀实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