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异58号
案外人浙江万憬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陈宅镇大罗村村东小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童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澎若水,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3号荣怀实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浙江万憬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浙江万憬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万憬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浙江万憬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
人民陪审员  钱土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