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8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大桥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474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7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1万元后,拒不履行剩余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5月10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万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人身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振邦市政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1执8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