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2218号
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水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491J。
法定代表人:孔震。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
法定代表人:丁卫星。
被告:浙江浙能科服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2159-1号1幢B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3662980D。
法定代表人:邵志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科服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4元,由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国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