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0715号
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水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俊杰,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乾平,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06层0601-0610。
法定代表人:吴展青。
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其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俊杰、林乾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在杭州签订《杭州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车库门及折叠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和《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超高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由原告对杭州市余杭区阿里巴巴西溪园区董事局的门窗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其中《杭州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车库门及折叠门供应及安装合同》最终的合同总价为542856元,原告按时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于2016年10月10日验收合格,但被告延期支付余款,至今仍有103928元未支付。《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超高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的合同总价为890960元,因被告在2016年10月11日才确定超高门的型材颜色,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按时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被告已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有余款133644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3757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赔偿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5892.84元,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损失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由被告赔偿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第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支付折叠门部分预付款96428元、车库门部分预付款175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折叠门货款67499元,折叠门于2016年5月安装完成申请验收,车库门于6月安装完成申请验收,合同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余款,被告仅于2016年12月20日支付10万元,故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损失以203928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损失以103928元为基数暂算至2018年6月5日。第二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20万,2016年8月31日支付245480元,于2016年12月20日支付311836元。因第二份合同是2017年1月22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在15天内应当付清余款,被告尚欠133644元未付,故该部分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7日起算。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共计支付411836元,其中扣除第二份合同已到履行期的30%的价款311836元,其余100000元用于支付第一份合同的价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车库门及折叠门供应及安装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证明车库门及折叠门供应及安装合同总价为542856元,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清余款203928元的事实;
2、门窗完工验收单2份,证明车库门及折叠门已按时安装完成,并于2016年10月10日验收合格的事实;
3、超高门供应及安装合同1份,证明合同总价为890960元,被告应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余款133644元的事实;
4、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被告在2016年10月13日才确定超高门型材颜色的事实;
5、验收单1份,收货单1份,证明超高门于2017年1月20日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事实;
6、请款函1份,证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7573元的事实。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3、4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5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结合其他有效证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证据6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杭州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车库门及折叠门供应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方式,工程进度为收到预付款后70天完工折叠门、120天完工车库门,合同总价559626元,支付方式:折叠门在合同签定3天内付合同总额50%作预付款,产品到原告仓库经被告验收后支付至总额85%,原告于收到款项后发货并安装,安装完成经被告及业主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余款;车库门在合同签定3天内付合同总额50%作预付款,产品安装完成经被告及业主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余款。后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合同中折叠门单价及总额按92折结算,车库门不打折,折后合同总额542856元,合同预付款、进度款按折扣后金额计算支付。原告提供的“门窗完工验收单”显示,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完成折叠门、车库门的验收。
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阿里巴巴董事局工程超高门供应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方式,工程进度为收到预付款后100个日历天内完工,合同总价890960元,支付方式:在合同签定3天内付合同总额50%作预付款,产品到原告仓库经被告验收后支付至总额85%,原告于收到款项后发货并安装,安装完成经被告及业主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余款。原告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显示,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确认型材颜色。原告提供的“门窗完工验收单”“收货联系单”显示,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验收,于2017年1月22日向业主移交超高移门钥匙。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交付安装义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案涉价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37573元;
二、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892.84元及自2018年6月6日起自价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价款2375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其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莎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