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3338号
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水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震,董事长。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宋俊杰,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10。
法定代表人:李金木,董事。
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