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44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水湾路**,组织机构代码:712558491。
法定代表人:孔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武,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951719X。
法定代表人:陈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767110.07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8416.50元、执行申请费400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BU××××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街道××室××>微型车位、车位、车位、微型车位、车位、车位、车位、车位、车位、车位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上述房地产均已销售网签,故本院暂不予处置。(3)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另外部分银行账户由于存在他案在先冻结,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划拨。(4)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截至2020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416.50元、执行申请费40071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武。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4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