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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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75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清财、黄媛媛,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商厦1号楼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882145752。
法定代表人:王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一原、吴联威,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任,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许勤英,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两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一原、吴联威,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任、许勤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诸朝臻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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