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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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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4981号
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19号浙中总部经济中心3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98513731A。
法定代表人:杜永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135号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4438551M。
法定代表人:闻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俏俏,女,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9元,由原告金华东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高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郑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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