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4251号 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道佳好佳居饰商城E区068、0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135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俏俏,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俏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3561.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936元(以1935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14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的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龙骨、石膏板、细木工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龙骨、石膏板和细木工板。交货地点为长睦**R22-10地块中学工程项目部。合同并约定供货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工地供货。因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诸法院。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供货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356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供货完毕后结算至货款的90%,其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故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货款的期限为2020年10月20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起算日期和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5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财产保全费1547元,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天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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