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2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今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242200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HRN98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南街道亚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HQ8Q3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执行浙江今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293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依据(2023)浙0726民初2009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今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标的为1408900.7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18号房产(因存在高额抵押且是轮候查封,本案不再另行处置房产),查封房产处的租金另案处置中,并到被执行人户籍住址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张贴了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公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截止目前,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限制,以及对其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的惩戒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今越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726执2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