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805号
原告:舟山市晟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1-7号。
法定代表人:王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6-150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杨周,经理。
原告舟山市晟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晟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晟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晟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黎兴亚
人民陪审员 颜晶舟
人民陪审员 任杏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