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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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238号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厦511室-3(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