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7民初1395号

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

法定代表人韦小平。

委托代理人孔德冰,系原告员工。

被告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

法定代表人蒋万良。

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2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8904.81元(以工程款242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为4896.81元;以工程款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为400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德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蒋万良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其中工程款27183.6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起,工程款23020.4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3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利息损失为8627.34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工程是事实的,机耕桥也已投入使用,没有质量问题。对原告变更诉请没有意见,但具体金额请求法庭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4日,被告发布玉山镇黄里村盘岩山机耕桥工程招标公告,新建生产桥一座,总造价约26万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以总造价让利11.46%中标。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黄里村盘岩山机耕桥建设合同》,约定本工程自签订合同之后90日内完工,工程完成经验合格,政策性补助资金到位后,于农历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0%,并退回履约保证金,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保证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不计息)等内容。工程按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2016年3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8万元(系财政补助),但其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玉山镇黄里村盘岩山机耕桥工程招标文件、黄里村盘岩山机耕桥建设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施工图预算、村级工程建设廉政保证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8627.34元(利息损失已按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已减半),由被告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海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