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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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7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1304543W。
法定代表人:韦小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浙07民终30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27执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审判员杨凯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