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92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1304543W。
法定代表人:韦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玉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