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辖34号
原告:***,男,1965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
法定代表人:韦小平。
原告***诉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该院正式干警胡舒晴的父亲,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系该院正式干警胡舒晴的父亲,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