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新渥街道药镇市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435号 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药镇市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都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药镇市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磐安县新渥街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古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2015年6月8日,原告九都公司与原磐安县新渥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磐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古竹经济合作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由磐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原告九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都公司与***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由磐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虽磐安县无仲裁委员会,但磐安县隶属金华市管辖,且金华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金华仲裁委员会,金华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原告九都公司与***委会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故,被告古竹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庭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退还原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