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成洪、***、**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4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成洪,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A3018室,组织机构代码:679858109。

申请执行人李成洪、***、**与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成洪、***、**租金270955元(计至2018年7月31日)、运输费302元,合计2712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成洪、***、**钢管7292.8米、扣件9682只。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A×××××、浙A×××××、浙A×××××、浙A×××××、浙A×××××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45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超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双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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