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8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临一街108号6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婷,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A3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设、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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