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恒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2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涂咸阳。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杭州恒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民币34090277.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1490.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国际工业品城F01幢第1层至6层101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