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1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A30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35.00元,合计人民币10373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