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467号
原告:湖州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湖州国际小商品城F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3CQN3E。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558号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76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得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湖州得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以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其的起诉,并放弃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湖州得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得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